第82章
[德]黑格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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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同上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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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亚里士多德精神哲学793
或者避开它,而且一般地说,这时就有实践的行为发生。但是离开了行动,真理和谬误与善和恶就是同类的东西了。当灵魂思维抽象的概念,例如‘塌鼻性’的时候,它并不是思维一个塌鼻,而却是思维一个中空的东西。思维本身(一般地说来)乃是主动地对事物的思维。“
①思维转变为它的否定面,于是就有了实践的行为发生,但这在抽象的思维里是找不到的。
二 然而实践的哲学应该也算属于精神哲学。
在这里,实。。。。。
践哲学的概念——意志的一般概念——就已经得到阐明。亚里士多德在几部著作里面讨论这个问题,这些著作都保存下来了。
甲 我们保有三种大的伦理学著作:(一)
“尼各马可伦理学”
,共十卷;(二)
“大伦理学”
,共二卷;(三)
“欧德米伦理学”
,共七卷。
最后的一种大部分是讨论各种个别的美德,在前二种里面,则大半是对于道德原理的研究。在心理学的领域里面,直到现在为止,我们所有的最好的东西乃是来自亚里士多德的;——同样地,他关于意志、自由、归罪、蓄意等等的思想,也是我们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最好的东西。我们只是应该大力钻研它们,并且用我们自己说话的方式、观念和思维的方式把它们翻译出来;——这个工作当然是艰巨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采用的方式,也正如他在物理学里一样,是把许多出现于欲望里面的环节逐一加以深刻而精确
①“论灵魂”
,第三卷,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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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的规定:目的、决断、自主的或被迫的行为、无知的行为、过失、责任等等。这种比较偏于心理学的叙述,我不能加以讨论,从亚里士多德的规定中,我将只提出如下几点来说说。
(1)对一般地作为道德原理的真正意志的规定。在实践。。。。
里面,亚里士多德①把幸福规定为最高的善;——最高的善。。
并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其中具有实现其自身的环节的那种理念。亚里士多德不满足于柏拉图那种善的理念,因为善的理念只是共相,而问题在于善的特性。亚里士多德说,善乃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东西,——(ι)
如果把这个字翻译成B E D E C F完满,那是太坏的译法——,就是那不是为了别的缘故而是为了自身的缘故而被渴望的东西。
这就是Hδαιμια,即幸福。
E R C F绝对自在自为的实在的目的,他规定为幸福。
幸福的定义是:“按照自在自为的实在的(完善的)美德,以本身为目的的实在的(完善的)生命的活动能力。”他同时更把理性的远见当作美德的条件。他把善和目的规定为合理的活动(幸福在本质上必然属于它)
,——至少他是从反面来加以规定,即没有远见就不是美德。一切出于感性的冲动的行为,或一般地由于缺乏自由而发生的行为,都表明缺乏一种远见,不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并非由思维决定的行为。
唯有这个在自身里面满足着自己的绝对的行为,才是知识,——神性的幸福;在别的美德里面,只有人的、有限的
①“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二——七章(四——七)
;第十卷,第六——八章;“欧德米伦理学”
,第一卷,第四章;第二卷,第一章,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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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亚里士多德精神哲学993
幸福,正如理论活动中感觉的情形一样。
(2)
关于美德的概念,我还要再说几句。
亚里士多德①。。进而这样来规定美德的概念,在实践方面,他一般地将灵魂区分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两方面;在后者,理性只是潜能;属于这方面的有感觉、意向、激情、感情等。在灵魂的理性的一方面,则有理性、智慧、识别力、知识等等;但是理性、智慧这些东西还不构成美德,只有在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双方的统一中,美德才存在。当热情(意向)和理性发生关系并服从理性的命令而行动时,我们就称此行为为美德。当识见很坏或根本没有,而热情(意向、心地)可嘉的时候,便只能够有好意存在,而没有美德,因为缺乏根据(理性)
,缺乏为美德所必需的理性;他就是这样认为美德在知识中,——欲望和理性两者都是美德的必要环节。因此,谈到美德时,就不能说误用美德这样的话;因为美德本身就是运用者。美德的原理并不像许多人所想的那样,是自在的纯粹的理性,而却是热情(意向)。他责难苏格拉底,因为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只存在于远见之中。
在善里面,应该有一种非理性的冲动,而理性则另外出来判断和规定这个冲动。当美德的行为有一个开端之后,热情并不一定协同一致地跟随在后面,情形却常常与此相反。因此,在美德中,因为它的目的是实现,并且它是属于个人的,所以善并不是唯一的原理,灵魂的非理性
①“大伦理学”
,第一卷,第五、三五章;“尼各马可伦理学”
,第一卷,第一三章;“欧德米伦理学”
,第二卷,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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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的一面也是一个环节。冲动、意向乃是推动者、特殊者,在主体的实践行为方面,它乃是向实现迈进者;主体在其活动性中乃是特殊化了的,同时它在活动中也必须与共相一致。
这个理性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统一性,就是美德;这是一个正确的定义。一方面,它包含着对热情、意向的抑制,另一方面,这定义也既反对把一个人从小就按照一种理想来严格教育的作法,又反对认为意向本身就是善的那种见解。这两种极端的意见,近来非常流行。有这样的说法:生来就美而高贵的人,要比义务更高贵,更有价值;而另一方面,又有这样的说法:义务应该纯粹作为义务来履行,不必考虑个人的特殊情况,不必把特殊的方面作为整体的一个环节来考虑。
(3)亚里士多德然后逐一详细讨论个别的美德。美德既。。。。。
然像这样被认为欲望、实现的意向和理性的识见两方面的统一,具有一个非理性的环节在自身之内,因此他就把美德的原理看成是一种中庸之道;这样一来,美德就成为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项,例如,在贪婪与浪费之间有慷慨;在激情与麻木之间有温和;在鲁莽与怯懦之间有勇敢;在自私自利与自我否定之间有友谊等等,——其所以要有一种中项,例如在与感官有关的那种美德那里,完全是因为其中有一个环节或因素是感性,①〔感性如果受到极端强烈的刺激就会发生痛苦。
〕②这好像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定义,它会成一个纯粹数量
①“尼各马可伦理学”
,第二卷,第五——七章(六——七)
;“大伦理学”
,第一卷,第五——九章;“欧德米伦理学”
,第二卷,第三章。
②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二卷,第二○六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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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亚里士多德精神哲学104
上的规定,正因为不单纯是概念在作规定,而且经验的一面也包含在其中。美德并不是绝对自身确定的东西,却也是一种物质性的东西,这东西由于其物质性的本性,乃是可多可少的。这个原理把美德规定为只是两极端之间的一个尺度(或者毋宁说一种程度之差)
,现在人们当然会责难它不能令人满意和不确定,不过这也是事情的本质所决定的。美德以及所有特定的美德,都处于一个数量上的东西也有其地位的范围之内。在这里,思想已不再像在自己的范围内那样自在自如,因为数量上的界限是不确定的。个别的美德的本质正是属于这一类的东西,它们是不能更精确的规定的;人们在这个问题上面只能有这样的一般的说法,对于它们,不能有比这个不确定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
①按照我考察事物的方法,义务乃是绝对独立的东西,但是这样一个普遍的东西乃是空的东西;一定的内容是存在的一个环节,它使我们被牵连在各种义务的冲突之中。义务是自在自为的,——不是两个实存的极端之间的中项,它由于这两个极端而被规定,——或者毋宁说成为不确定。但是确定的内容产生了冲突,在其中哪一种是义务,依然不能确定。
幸福的问题后来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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