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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节

李冲是陇西人,其家族世代出仕北魏,其父是敦煌公李宝,但李宝夫妇早亡,李冲从小被哥哥荥阳太守李承所抚养。李承发现自己这个小弟弟器量非常,遂对他悉心培养,并让他在自己身边担任官职。李冲在任时为官清廉,与百姓秋毫无犯,这与当时其他地方官家的子弟形成鲜明对比,他因此而获得了很好的声誉,朝廷便开始注意这个青年才俊。献文帝时,李冲得以进入平城为中书学生,在平城历练的这一段时间,他充分发挥了自己善于交际的特点,与朝廷百官打得火热,再次提升了自己的声望,孝文帝登基后,他被迁为秘书中散,典禁中文事,并逐渐被冯太后宠信,而李冲也确实不服厚望,积极参与了很多朝廷决策。
      
        李冲曾在地方上担任官职,对基层的情况比较了解,他深感于宗主督护制带来的诸多弊病和不便,便向冯太后和孝文帝上表,正式提出了“三长制”,其具体内容是:以五家为一邻,设一邻长;以五邻为一里,设一里长;以五里为一党,设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民籍,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原来属于各豪族的包荫户成为北魏国家的编户齐民,即北魏拥有这些农民的所有权。
        日期:2014-02-1012:02:13
        冯太后“览而称善”,认定这是一个好政策,遂召群臣商议施行三长制。
        但是,三长制一被提出来就遭到很多大臣反对,比如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等,他们对冯太后说:“李冲的三长之制,实在是一个混乱天下的法令!看上去可行,其实断难推行!”郑羲还信誓旦旦,用带着威胁的言语说:“陛下和太后若是不相信臣之所言,可以试着推行三长之制,待事败之后,方可知臣所言不虚!”著作郎傅思益也说:“宗主督护制施行已久,一旦变法,恐怕要生祸乱。”
      
        当然,也有很多人支持三长制的推行,比如时任太尉的拓跋丕就说:“三长之制若是推行,于私于公都有裨益。”
        冯太后已拿定主意推行三长制,便说:“若立三长,则北魏的租调、徭役、兵役皆可平均征发,包荫户可以收归国有,逃税、漏税的侥幸之举可以止息,于国家有利,怎能说不可推行呢?”遂下诏推行三长制,北魏群臣便不敢再阻挠。
        很明显,三长制的推行带来的最直接好处就是北魏的税收得以大大提高,其次是中央朝廷对地方额控制能力加强。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制度下的担任“三长”的人基本上仍是那些世家大族,或者是家族宗主,或者是宗族子侄,这或可看作是一种妥协,是双方各自做出的让步,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家族都是名门,在当地都有很高的威望,较能服众,让他们担任三长,能提高地方上诸如征伐兵役之类的工作效率。
        日期:2014-02-1012:05:17
      
        第六章:太和改制(3)
        这第三步,是“均田令”的颁布。
        需要指出的是,均田令的颁布和三长制有着极为密切联系,不同史料对北魏推行三长制和均田制的时间存有差异,《魏书》对设立两种制度的时间中均有明确记载,《高祖纪》称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长在次年二月,但同是出自《魏书》,《李安世传》却记载均田制的颁行晚于三长制,而《南齐书·魏虏传》则有永明三年(北魏太和九年)立三长的记载。
        史书说法歧异,学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观点。
        一种说法是“三长先立说”。从此说者根据《南齐书》记载,相信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早于均田制;
        第二种说法认为三长制立于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则晚至太和十四年才开始正式实行;
        第三种说法可称为“均田先行说”。持此说法者根据《魏书》本纪的记载,认为北魏颁布均田令后深感若无严密的基层组织,难以推行均田制,故转而设置意在整顿户籍的三长制;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说法,或许最接近史实的情况是:均田制的构想早在三长制之前就已成熟,且北魏朝廷还曾一度试着推行,但推行起来便发现其阻力之大,究其原因则发现,宗主督护制阻碍了均田制的推行——有宗主督护制就不能有均田制,有均田制就不能有宗主督护制——这是相互钳制的两种政策。
        日期:2014-02-1021:10:52
        于是,为了顺利实施均田制,北魏朝廷便改而先施行了“三长制”,用三长制为均田制的推行铺平了道路。
      
        最初提出均田制的人也是李家人((李氏果然人才辈出啊),名为李安世,赵郡平棘(今河北赵县)人,十一岁即为中书学生,献文帝时迁主客令,奉诏接待南朝齐使臣刘缵,应对自如,又被迁为主客给事中。李安世心忧社稷,有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志,他深感于豪强广占田土,百姓无立锥之地,贫富严重分化,遂上疏冯太后建议实行均田制。
        均田令的具体内容是:
        “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即只种谷物的田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包保证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
        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之列,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有多余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增减,多余的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在桑田上,除种谷物外,还必须依制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等树木。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还授法和露田一样;
      
        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1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还授依奴、牛有无而定;
        土广人稀之处,如果民有余力,朝廷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待人口增加或有新户迁来,再依制受田,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又无田可授,民又不愿迁移者,以其家桑田抵充新丁应受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则举家不给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移。
        官吏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日期:2014-02-1021:11:36
        均田制的施行使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回到土地之上,也使得流亡无居者和荫附于豪强的佃客摆脱了束缚并成为北魏朝廷的编户齐民,一举增加了国家控制的劳动人口和征税对象,削弱了地方豪族势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此制度使北魏落后的社会经济结构迅速改变,开始向更为先进的封建经济结构过渡,同时为经济结构的灵活运转补充了新鲜血液。而且,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均田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魏统治者开始接受汉民族的封建统治方式:将土地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以土地为资本对农民加以控制,最终达到稳固政权的目的——北魏已彻底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了。
      
        显而易见,均田制影响深远,它不仅使北魏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而且奠定了日后隋唐盛世的经济基础,这是冯太后这位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为中国所创造的又一伟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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