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神记 吞噬星空 盖世神医 修罗武神 唐家三少 辰东 天蚕土豆 我吃西红柿 万相之王 剑来 叶公子

第59章

[德]黑格尔 | 小说下载 | 返回目录


——那么现在该是把它们贬降到一个过去了的、仅只是历史上的东西的时候了。柏拉图讨论了体育和音乐,而且特别着重地谈到哲学。
      
      ①再则他认为国家颁布的劝诫公民各尽职守的法律必须附以序言,以便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②教育,选择最好的东西,简言之,伦理,乃是柏拉图所特别强调的。
      
      (因此监护者是警卫法律的,而法律又是特别和他们相关联的。在柏拉图那里我们诚然也看见关于财产、警察等等的法律,但是他说,“对于高尚和优秀的人物是用不着费神去给他们制定法律的。”
      
      ③其实,当质料本身仅包含着偶然性时,人们如何可以发见神圣的法律呢?)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循环:公共的国家生活靠风俗礼教来维系,而反之,风俗礼教又靠机构制度来维系。风俗礼教是不应该独立于机构制度的,换言之,机构制度只是通过教育设施和宗教才影响风俗礼教。机构制度正必须被看作使风俗礼教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而风俗礼教又是使得机构制度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七六页至第三卷,第四一二页(柏克尔本第九三——一五五页)
      
      ;第五卷,第四七二页至第七卷末(柏克尔本第二五八——七二三页)。
      
      ②“法律”篇,第四卷,第七二二——七二三页(柏克尔本第三六七——三六九页)。
      
      ③“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七六页)。
      
      -- 292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982
      
      具有主观性的方式。柏拉图本身就使我们明白他会碰到多少责难。
      
      直到现在还有人常常说柏拉图的缺点在于他太理想了;毋宁可以说,他的真正缺点乃在于他太不够理想了。因为如果理性是一普遍的力量,而这力量本质上是精神的,则精神的事物必然具有主观的自由。这种主观的自由,乃是业已出现在苏格拉底那里并被他大加提倡的那个原则,它是作为一个造成希腊的堕落的原则而活动着。希腊奠立在一个实体性的伦理的自由上面,它不能够忍受主观自由的繁荣滋长。所以理性应该是法律的基础,并且整个讲来也确是如此。但另一方面,良心、自信,——简言之,一切形态的主观自由——本质上是包含在理性之内。主观性与法律、国家有机体诚然是正相反对的。
      
      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需求的外在的必然性——这里面有着自在自为的理性——,要求同化家庭中的个人。个人是从自由任性的主观性出发,和全体相联系,选择一个岗位,把它提高到伦理的使命。但是这一环节,个人的这种行动,主观自由的这一原则,却不为柏拉图所重视,有时甚至被他有意地抹煞了。
      
      他只是考虑到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而没有考虑到什么样的主观个体性是最好的。柏拉图哲学即在超出了希腊伦理生活的原则之中,同时又掌握了这个原则,并且甚至更把它向前推进一步。
      
      至于说到另一观点,即排斥主观自由原则的观点,乃是。。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之主要特征。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从各方面使固定了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把所有的人仅仅当作一
      
      -- 293
      
      0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般的人。
      
      (一)
      
      也就是依据排斥主观性原则这一规定,所以柏拉图(特别地)
      
      不容许个人选择他的等级,而我们则认为这乃是自。。。。。。
      
      由所必不可少的。不过个人等级的划分并不是一生下来就决定了的。每一个人须受国家执政者的考试,这些执政者是第一等级的元老,掌握着教育个人的权力。按照每个人天然的才能和秉赋;这些元老们加以选择,作出决定,并且分配给每个人一个确定的职务。
      
      ①(第一等级是执政者,国家的智慧,并且把战士联合在他们这边作为支持。但这并不是说文职等级与武职等级彼此分裂开,而是两者联合着的,——所以元老们就是监护者。)
      
      ②这好像完全和我们的原则相矛盾。因为即使可以正当地说,有某种特殊才能和技巧的人应该属于某一等级,不过究竟一个人属于哪一等级仍然要看他个人的倾向,有了这种倾向——显然是一种自由的选择——才使得各个等级有其独立自为性。这不容许由另一个人用命令的方式说:“因为你没有别的更好的用处,所以你应该作一个工人。”
      
      每个人自己都可以作尝试。必须容许他作为一个主体,凭主观的方式,凭他自己的意志并考虑到外部的环境,作出决定说:“我愿意献身于学术研究。”
      
      (二)
      
      此外从这一个规定就引申出这样一点,即柏拉图在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二——四一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五五——一六一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页以下)。
      
      -- 29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192
      
      他的理想国里①同样取消了一般的私有财产的原则。因为在。。。。
      
      私有财产制之下,个人、个人意识成为绝对的,或者人格是被看作自在的,无任何内容的。在法律里,我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所有的人皆同等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我有这种权利,只是因为人人都同等地有这种权利,换言之,我的权利是有共同性的。但是这个共同性的内容就是固定的个体性。当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所注重的是法律本身,法官们于处理法律案件时,他毫不理会究竟这所房产是属于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的,同样那争执的双方也完全不是为占有某项财产而争执,他们的争执乃是为法律而法律(正如道德是为义务而义务一样)
      
      :这样他们就坚持着这一抽象概念,并且是从现实性的内容里面抽象出来的。但是哲学中的共相却不是抽象,而乃是共相和现实性或内容的统一的本质。因此,只有经共相予以否定才建立起来的内容,以及在回复到共相的过程中的内容,才是有效准的内容,单独孤立起来的内容,自身是没有真实性的。只有当我使用事物时——不是当我享有事物,事物对我只是一个存在着的、对我只是一个固定不动的东西时,——事物才会成为我的财产和所有物。但是(另外一个)即第三等级的人②进行手工业、商业、农业,供应公共的必需品,而自己却不能从他的劳动中赢得财产;而整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六——四一七页(柏克尔本第一六二——一六四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一页。
      
      -- 295
      
      2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个国家乃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在里面都有其指定的职务,但是劳动的产品是公有的,从他自己的以及所有的人的产品中,他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财产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所有物,由于有了财产,我这个个人本身才取得存在,取得现实性。根据这种理由,柏拉图便取消了财产。但是他没有说明,在发展工商业的过程里如果没有获得财产的希望,如何会产生对于生产积极性的刺激。我之能够占有财产,即在于我是一个个人。
      
      柏拉图①以为,私有财产废除之后,一切争端、倾轧、仇恨、贪婪等都可以消除,这是大体上可以想像的。但与那较高的和合理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比较起来,这只是一个次要的结果。唯有个人有了财产,他才有自由。这样我们就看见,柏拉图本人有意识地把主观自由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了。
      
      (三)根据同样的理由,柏拉图又取消了婚姻,因为婚姻。。
      
      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这种结合在单纯的自然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相互利用”——之外,还保持双方相互的依属。柏拉图不容许他的理想国中有家庭生活,——即是不容许使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那种特性。家庭是扩大了的个人,家庭是自然伦理之内的一种排斥其他关系的伦理关系。这诚然是一种伦理关系,不过乃是属于个体的个人的伦理关系。按照主观自由的概念,家庭也同财产一样,对于个人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神圣的。正与此相反,柏拉图主张婴儿于出生之后立刻就从
      
      ①“国家”篇,第五卷,第四六四页(柏克尔本第二四三——二四四页)。
      
      -- 296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392
      
      他们的母亲那里带走,把他们一起放在一个特别的机构(羊圈)中,让另外一些生了小孩的母亲作乳母去养育他们。这样一来,没有一个母亲可以认得她所生的小孩。这些小孩受着共同的教育。同样地妻子也由公家分配。他也赞成举行婚礼,给予每个男人以自己的妻子;不过夫妻同居并不建筑在个人的意向上,决定夫与妇的相互恩爱并不以个人的特殊爱好为准。




返回目录

[56]   [57]   [58]   59   [60]   [61]   [62]  

[首章]  [尾章] 59章/共89章


电脑版 返回顶部

创建缓存:8a179 大小:8K
[xg-595 yz- h-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