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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行政事务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天然的联系,所以个人之担任公职,wωw奇Qisuu書com网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生来决定。决定他们这样做的是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本身才能的证明;这种证明保证国家能满足它对普遍等级的需要,同时也提供一种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献身于这个等级的唯一的条件。
      
      第292节
      
      因为在这里客观因素不在于天才(如在艺术中),所以势必有多得不可胜数的人适合于担负这种职务,对这些人不能绝对地确定谁比谁高明。主观方面,即从许多人中正是选出这个人来担任官职和受权管理公共事务,这样把个人和官职这两个永远没有必然联系的方面联系起来,乃是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
      
      第293节
      
      君主国授予主管机关的特殊的国家职能,构成君主固有主权的客观方面的一部分;这些职能的特定的差别也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的;正象主管机关的活动是履行职责一样,它们的职能是摆脱了偶然性统治的权利。
      
      第294节
      
      奉诏(第292节)担任一定官职的个人,以克尽职守为本人收入的来源(这是担任官职的条件),这就是他地位中的实体性因素。由于这种实体性的地位,个人就获得生活资料,保证他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第264节),使他的处境和公职活动摆脱其他一切主观的依赖和影响。
      
      附释:国家不指望任性的、随意的服务(例如由游荡骑士行使审判权),正因为这些服务是随意的和任性的缘故,而且又因为这种服务人员可能依据主观见解履行其职责,正如任意怠忽职务并实现其主观目的|奇^_^书-_-网|。在国家职务中,与游荡骑士相反的另一极端是:有些公务人员仅仅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于是没有真实责任感、也没有权利。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正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与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于是也就从这方面建立了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间的关系,这种联系构成国家的概念和内部巩固性(第260节)。
      
      又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第75节),虽然这里存在着双方的同意和彼此的给付。任命公务人员,不是为了要他履行个别的偶然的职务,象受托人那样,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中。同样,他所担任而应履行的事务,按其特质来说,不是外在的也不仅仅是特殊的事物;作为内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价值跟它的外在性是不同的,它不会因为所订定的事项未获履行而遭到损害(第77节)。其实,公务人员所应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因此,由于不履行或积极违反(两者都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不法,是对普遍内容本身的侵害(参阅第95节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从而是侵权行为,或者甚至于是犯罪行为。
      
      对特殊需要的满足有了保证,就可以消除外部的匮乏,个人就不至因匮乏而玩忽职守以追求特殊需要的满足。受权执行国家事务的人员得到普遍的国家权力的保护,可以免受其他主观方面的侵害,免受被管辖者因私人利益等等受到与之对立的普遍利益的损害而产生的私人激情的侵害。
      
      第295节
      
      要使国家和被管辖者免受主管机关及其官吏滥用职权的危害,一方面直接有赖于主管机关及其官吏的等级制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又有赖于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权能,因为这种权能自然而然地防止官吏在其担负的职权中夹杂主观的任性,并以自下的监督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官吏每一细小行为的缺陷。
      
      附释:官吏的态度和教养是法律和政府的决定接触到单一性和在现实中发生效力的一个点。公民的满意和对政府的信任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都依存于这一个点,这意思是说,感情和情绪容易把实施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到等于应实施的内容本身,尽管这种内容本身可能是课税。由于这种接触是直接的、亲身的,所以在这方面自上的监督①比较不能完善地达成它的目的。这种目的还可能遭到官吏共同利益的障碍,因为他们会结成一个集团以对抗他们的下级和上级。这种障碍的消除,尤其在那些国家中,其制度在其他方面还多少是不完善的,使最高主权的干涉成为必要而且合法的(例如,腓特烈二世对有名的磨坊主人阿诺尔德事件的干涉)。
      
      第296节
      
      然而,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销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同时,国家的大小也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因为这个因素可以减轻家庭联系和其他私人联系所占的比重,也可以削弱和麻痹报复心、仇恨心和其他类似的激情在为大国的最高利益服务的过程中,这些主观方面就自然而然地消失,同时服从普遍的利益、观点和事业的习惯也会逐渐养成。
      
      ①诚如黑格尔在巴伐利亚所经历的(《黑格尔的来往信札集》,第1卷,第130页;参阅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2版,第92页)。——拉松版
      
      第297节
      
      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全体民众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就集中在这一等级中。这个等级之所以不致占居贵族的独特地位,它的教养和才干之所以不致变成任性和统治的手段,是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
      
      附释:司法以一切个人的特有利益为其客体,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它曾变成营利和统治的工具,这是由于法律知识被淹没在渊博的学识和生疏的语言中,法律程序也被蒙蔽在错综复杂的形式主义中。
      
      补充(中间等级的意义)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都表现在国家官吏所隶属的中间等级中。因此中间等级也是国家在法制和知识方面的主要支柱。没有中间等级的国家,因而还是停留在低级阶段的。
      
      例如在俄国,一方面是一群农奴,另一方面是一批统治者。这个中间等级的形成,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但是只有在上述那种组织中,也就是比较独立的一定的特殊集团拥有相当的权利、官僚界因而不敢胡作非为的地方,才能做到这一点。按照普遍法而行动和这样行动的习惯,就是这些本身独立的集团形成一种对立势力的结果。
      
      三 立法权 第298节
      
      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国内事务。
      
      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是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补充(国家制度的发展)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因此,国家制度存在着,同时也本质地生成着,就是说,在它自身的形成中向前运动着。这种前进的运动是一种不可觉察的无形的变化。例如,德国各邦诸侯及其家庭的财富最初是私人财产,然后未经斗争也未遇到抵抗变成了国有土地,即国有财产。这种情况之发生,乃由于诸侯们感到有需要使财产完整不分,并要求邦和邦的各等级对它给与保障。这些保障同财产巩固存在的方式和方法错综交织,致使诸侯对财产不再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
      
      又一类似的情形是,从前皇帝是法官,在帝国内巡回审判。由于教养在单纯外表上的进步,外部的理由使皇帝有必要把法官职务逐渐移交给别人去行使,结果,审判权力就从国君本身移转到全体法官。因此,一种状态的不断发展从外表看来是一种平静的觉察不到的运动。久而久之国家制度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第299节
      
      这些对象对个人说来,可以较确切地从两个方面来规定:(甲)个人从国家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可以享受到什么;(乙)个人应该给国家些什么。第一方面包括一般的私法,包括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的权利以及一般的组织设施,而间接地(第298节)包括了整个国家制度。个人应给国家的东西只有折合为金钱,即折合为实物和劳务的现行普遍价值时,才能公平地规定,同时还按下列方式来规定:让个人按自己的意志选择他所能承担的特殊的工作和劳务
      
      附释:普遍立法权的对象应该是什么,由行政机关来管理并由政府来调节的应该是什么,大体上可以这样区分;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说来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但这种区分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因为法律要成为法律,而不成为简单的戒律(例如“不可杀人”,参阅第140节附释:),它的内容就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但是规定得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就会违背法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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