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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
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①第3版,第220节以下和第366节以下。——拉松版 第162节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附释:因此,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婚姻的外在出发点的性质,按事件本性说来,总是偶然的,而且特别以反思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这理有两个极端,其中一个是,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作好安排,作了一个开端,然后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相互熟悉起来,而产生了爱慕。另一个极端则是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这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可以认为以上第一个极端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结婚的决断发生在先,而爱慕产生在后,因而在实际结婚中,决断和爱慕这两个方面就合而为一。在上述第二个极端中,无限特殊的独特性依照现代世界的主观原则(见上述第124节附释),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但是在以性爱为主题的现代剧本和各种文艺作品中,可以见到彻骨严寒的原质被放到所描述的激情热流中去,因为它们把激情完全同偶然性结合起来,并且把作品的全部兴趣表述为似乎只是依存于这些个人;这对这些个人说来可能是无限重要,但就其本身说来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 补充(婚姻和爱慕)在不太尊重女性的那些民族中,父母从不征询子女的意见而任意安排他们的婚事。他们也听从安排,因为感觉的特殊性还没有提出任何要求。 从少女看来,问题只是嫁个丈夫,从男子看来只是娶个妻子。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对财产、门第、政治目的等考虑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这里,由于把婚姻当作图达其他目的的手段,所以可能发生巨大困难。相反地,在现代,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唯一重要因素。大家都理会到必须等待,以俟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 第163节 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附释:上面已经指出(第75节),就其实质基础而言,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的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为一个人,而其成员则成为偶性(实质上,实体乃是偶性同实体本身的关系——见《哲学全书》,第98节①)。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这种伦理的精神本身,被剥去了表现在它的定在中即在这些个人和利益。(这些利益受到时间和许多其他因素的规定)中的各色各样的外观,就浮现出供人想象的形态,并且曾经作为家神等而受到崇敬。这种伦理的精神一般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宗教性即家礼之所在。再进一步的抽象化就在于把神或实体性的东西同它的定在相分离,连同对精神统一的感觉和意识,一并固定起来,这就是人们误谬地所谓“纯洁”的爱。这种分离是和僧侣观点相通的,因为僧侣观点把自然生活环节规定为纯粹否定的东西;正由于它建立了这种分离,所以就赋予自然生活环节本身以无限重要性。 ①第3版,第150节。——译者 补充(婚姻的神圣)婚姻和蓄妾不同。蓄妾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而这在婚姻却是次要的。因此,在婚姻中提到性的事件,不会脸红害臊,而在非婚姻关系中就会引起羞怯。根据同样原因,婚姻本身应视为不能离异的,因为婚姻的目的是伦理性的,它是那样的崇高,以致其他一切都对它显得无能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婚姻不应该被激情所破坏,因为激情是服从它的。但是婚姻仅仅就其概念说是不能离异的,其实正如基督所说的:只是“为了你的铁石心肠”,①离婚才被认许。 因为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所以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不稳定的,且其自身就含有离异的可能性。但是立法必须尽量使这一离异可能性难以实现,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 第164节 契约的订定本身就包含着所有权的真实移转在内(第79节),同样,庄严地宣布同意建立婚姻这一伦理性的结合以及家庭和自治团体(教会在这方面参加进来是另一规定,不在本书论列之内)②对它相应的承认和认可,构成了正式结婚和婚姻的现实。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之后,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使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第78节),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其结果,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就作为一种属于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而被设定在它的伦理关系中,至于伦理结合则完全在于互爱互助。 ①《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9章,第8节。——译者②参阅本书第270节附释第2个脚注。——译者 附释:如果有人问,什么才应该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以便据以制定或评断法规,那么,这一问题应该了解为:婚姻现实的各个方面,哪一方面应该被认为最本质的?其实任何一个方面单独说来都不构成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内容(即伦理性的东西)的全部范围。实存的婚姻可能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有所欠缺,而仍无害于婚姻的本质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如果这种婚礼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 所谓民事命令,那么这种结婚就没有其他意义,而似乎只是为了建立和认证民事关系,或者它根本就是一种民事命令或教会命令的赤裸裸的任意。这种命令不仅对婚姻的本性说无足轻重,而且还辱没了爱的情感,并作为一种异物而破坏这种结合的真挚性,因为,由于命令之故,心情就赋予这种结婚仪式以意义,并把它看作全心全意彼此委身的先决条件。这种意见妄以为自己提供了爱的自由、真挚和完美的最高概念,其实它倒反否认了爱的伦理性,否认了较高的方面,即克制和压抑着单纯自然冲动的那一方面,这种克制和压抑早已天然地含蕴在羞怯中,并由于意识达到更多的精神上规定而上升为贞洁和端庄。更确切些说,这种意见排斥了婚姻的伦理规定,这种伦理性的规定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它不再一直保留着爱慕的偶然性和任性,而是使婚姻的结合摆脱这种任性的领域,使自己在受家神约束中服从实体性的东西。 它贬低感性环节,使其受真实的和伦理的婚姻关系的制约、受承认婚姻结合为伦理性的结合的制约。只有厚颜无耻和支持这种无耻的理智才不能领会实体性的关系的思辨本性,但是伦理上纯洁的心情以及基督教民族的立法莫不与这种思辨本性相适应的。 补充(“自由”恋爱)弗里德里希.封.施雷格尔在所著《卢辛德》一书中和它的一个信徒在《一个匿名者的信札》(卢卑克和莱比锡,1800年版)中,提出了一种见解,认为结婚仪式是多余的,是一种形式,可以把它抛弃,因为爱才是实体性的东西,甚至爱由于隆重的仪式会丧失它的价值。他们认为感性地委身于对方对证明爱的自由和真挚说来是必要的。这种论据对诱奸者说来原不生疏。就男女关系而论,必须指出,女子委身事人就丧失了她的贞操;其在男子则不然,因为他在家庭之外有另一个伦理活动范围。女子的归宿本质上在于结婚。因此,所要求于她的是:她的爱应采取婚姻的形态,同时爱的各种不同环节应达到它们彼此间真正合乎理性的关系。 第165节 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的和伦理的意义。这种意义为差别所规定,作为概念的那种伦理性的实体性在它本身中分为这种差别,以便从中获得它作为具体统一的生命力。 第166节 因此,一种性别是精神而自身分为自为的个人的独立性和对自由普遍性的知识和意志,也就是说分为思辨的思想的那自我意识和对客观的最终目的的希求。另一种性别是保持在统一中的精神,它是采取具体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的那种对实体性的东西的认识和希求。在对外关系中,前一种性别是有力的和主动的,后一种是被动的和主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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