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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联邦法律更受到双重怀疑,因为它干扰各州的立法权,认为它是华盛顿官僚集团强加于国民的。许多国民认为,对那些法律,无论怎样反对,也不能满足国民的自尊心。因此,日本人认为美国人是无法无天,我们则说他们是缺乏民主观念的驯民。两国国民的自尊心与彼此不同的态度有联系,也许这种说法更符合实际。在美国,自尊心是与自己处理自己的事联系在一起的;在日本,自尊心则是与对施恩者报恩联系在一起的。这两种习俗各有各的难处:我们的难处在于,即使对全国有利的法规,也很难被接受。他们的难处在于,人们一生都处于负恩重压的阴影之下。也许,每个日本人都能在某些场合找到既不触犯法律,又能回避苛求的办法。他们还赞赏某种暴力、直接行动和私人报复,而这些却是美国人不赞成的。然而,尽管有这些保留条件以及其他可以列举的保留条件,“忠”对日本人的支配力仍然是无可杯疑的。
当1945年8月14日日本投降时,“忠”在全世界显示了难以置信的威力。许多对日本有体验或了解的西方人士都认为日本不可能投降。他们声称,幻想那些分布在亚洲和太平洋诸岛上的日军会和平地放下武器,简直是过于天真。日军的许多部队还没遭受过地区性的失败,他们还确信自己的战争是正义的。日本本土各岛,到处都是誓死顽抗者。占领军——其先头部队只能是小部队——如果前进至舰炮射程以外,就有被残杀的危险。在战争中,日本人是什么事都干出来的:他们是好战的民族。这类美国分析家没有考虑到“忠”的作用。天皇说了话,战争就结束了。在天皇的声音尚未广播之前,顽强的反对者们围住皇宫,试图阻止停战诏书的宣布。但一旦宣布,他们就全都服从了。不论是在满洲,或爪哇等地的前线司令官,或者是本土的东条们没有一个人反对。我们的军队在机场着陆后,受到了礼貌的欢迎。外国记者中有一个人这样写道,早晨着陆时还手指不离手枪,中午时就把枪收了起来,傍晚便悠闲地上街采购日用品了。日本人现在是用遵守和平的办法使“陛下安心”了。而在一个星期前,他们还发誓要奋身用竹枪击退夷狄来使“陛下安心”呢? 这种态度并没有什么不可思议,除非那些西方人,他们不承认支配人类行为的情绪是会变化的。有些人宣称,日本民族只会灭绝,别无其他出路;另一些人则主张,只有自由主义者掌握政权,推翻现政府,日本才能得救。这两种分析,如果说的是一个全力以赴、全民支持,进行总体战的西方国家,那还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以为日本的行动方针和西方国家基本相同,这就错了。甚至在平安无事地占领日本几个月之后,有些西方人土还在预言,一切机会均已失去,因为日本没有发生西方式的革命,或者说因为“日本人不懂得他们已经被打败”。这是西方的社会哲学,是以西方的真理标准为基础的。但是,日本不是西方国家,它没有采用西方各国那种最后的力量:革命。它也没有用消极破坏等办法来对抗占领军。他们使用自己所固有的力量,即能够在战斗力未被完全摧毁以前,就要求自己把无条件投降这一巨大代价作为“忠”。在他们看来,这种巨大的代价仍然是有价值的,他们获得了最珍视的东西,他们有权力说: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说,即使投降,最高的法律仍然是“忠”。 ========== 第七章 “情义最难接受” 日本人常说,“情义最难接受”。一个人必须报答“情义”,就象必须报答“义务”一样。但是,“情义”所要求的义务和“义务”所要求的义务分属不同的系列。英语中根本找不到与“情义”相当的词。人类学家从世界文化中所发现的一切奇特的道德义务范畴中,“情义”也是最奇特的一个。它是日本所特有的。“忠”与“孝”是日本和中国共有的道德规范,日本对这两个概念虽有些改变,但与其它东方各国所熟悉的道德性要求仍有某种渊源类似点。“情义”则既与中国儒教无关,也非来自东方的佛教。它是日本独有的范畴,不了解情义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为方式。日本人在谈及行为的动机、名誉以及他在本国所遇到的各种麻烦时,都经常要说到“情义”。 在西方人看来,“情义”包含一系列混杂的义务(参阅本书第81—82页表格):从报答旧恩直到复仇。难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释“情义”的含义,就连他们自己的辞书也很难对这个词下定义。有一本日语辞典的释义(按我的翻译)是:“正道;人应遵循之道;为免遭世人非议做不愿意做的事。”这当然无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领,但“不愿意”一语却指明:“情义”与“义务”显然有别。“义务”,不论其对个人要求如何艰巨,至少总是指对其骨肉近亲,或者对代表其祖国、其生活方式及其爱国精神的最高统治者所应尽的一系列责任。这种牢固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因而理应履行。尽管“义务”中的某些特定行为也会使人“不愿意”,但“义务”的定义中绝不会有“不愿意”做的意思。对“情义”的报答则充满内心的不快。在“情义”的领域中,欠情者的难处是无以复加的。 “情义”有显然不同的两类。一类我称之为“对社会的情义”,按字面解释就是“报答情义”,亦即向同伙人报恩的义务;另一类我称之为“对名誉的情义”,大体上类似于德国人的“名誉”,即保持名誉不受任何玷污的责任。“对社会的情义”可以大体描述为履行契约性的关系,它与“义务”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亲属责任。因此,“情义”的范围包括对姻亲家属应负的一切义务,而“义务”的范围则包括对直接家属应负的一切义务。岳父、公公称作“情义”上的父亲,岳母、婆婆称作“情义”上的母亲。姻兄弟、姻姐妹也称作“情义”上的兄弟、姐妹。这一套称谓既适用于对配偶的亲属,也适用于对亲属的配偶。在日本,婚姻当然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契约关系。对配偶的家庭终身履行契约性义务,就是“履行情义”,其中最沉重的是对安排此项契约的父母的情义。年轻的儿媳对婆婆的“情义”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说,儿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对岳父的义务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为岳父有困难时,女婿必须借给钱,还要履行其他契约性义务。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说:“儿子成人后侍奉自己亲生母亲是出于爱母之情,这不是情义。”凡是发自内心的行动都不能说是“情义”。对姻亲的义务则不能含糊,不论多大代价,必须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谴责说:“此人不懂情义”,这种谴责是令人可怕的。 日本人对姻亲家属义务的态度在“入赘养子”,上看得最清楚。他象女人结婚那样入赘到妻家。一个家庭如果有女无儿,就要为一个女儿择婿入赘以延续“家名”。养子要在原户籍中取消自己的名字,改从岳父的姓氏。他进入妻子的家庭,在“信义”上从属于岳父母,死后葬入岳父家的墓地。这些和一船妇女结婚完全一样。为女儿择婿入赘的原因也许不单是因为自家没有男孩,常常是为了双方利益,即所谓“政治联姻”。有时女家虽然贫穷,但“门第”高贵,男方带着钱去女家以换取在等级制上提高身份。有时是女方家庭富裕,有力量培养女婿上学,女婿接受这一恩惠,代价是离开自己家庭到妻子家去。有时是女方的父亲为了得到一个未来的公司合营者。不管是哪种情况,入赘养子所承受的“情义”都是特别沉重的。因为,在日本,把自己的名字列入别人家庭户籍是件严重的事。在封建时代的日本,这就意味着,在战争中他必须为养父而作战,即令杀其生父也在所不辞,以证明自已是新家族的一员。在近代日本,凭入赘养子的“政治联姻”造成强大的“信义”上的约束力,以最沉重的约束,把青年束缚在岳父的事业或养父家的命运上。尤其是在明治时代,这种事情有时对双方都有利。但社会上对入赘养子一般都非常嫌恶。日本人有句谚语是:“有米三合,决不入赘。”日本人说这种嫌恶感也是出之于“情义”。如果美国也有这种风俗,美国人嫌恶时会说:“这不是男子汉大丈夫干的!”,而日本人却不这样说。总之,履行“情义”是件为难的事,是“不愿意”做的。因此,“为了情义”这句话,对日本人来说,最能表达那种负担沉重的人际关系。 不仅对姻亲的义务是“情义”,甚至对伯父母和甥侄的义务也属于同一范畴。对这类比较近亲的义务也不列入孝行范畴,这是日本和中国在家族关系方面的一个重大差异。在中国,很多这类亲属,以及比这还远的亲属也分享共同的资源[奇+书+网]。但在日本,这类亲属则是“情义”关系,亦即“契约上”的关系。日本人指出,救助这类亲属决非对他们曾有何恩情,而是为了报答他们的共同祖先的恩情。抚养自己的孩子虽也出于同样的动机,但这却是一种当然的“义务”;而对远亲的帮助,虽然动机同属报答共同祖先,却列入“情义”范畴。当必须帮助这类亲属时,人们就象援助烟亲一样地说:“我是为‘情义’所牵连。” 与对姻亲的情义相比,大多数日本人更重视的重大传统“情义”,是武土对主君及其同伴的关系。 喜欢菊与刀 请大家收藏网址:(663229.com) 更新速度全网最快。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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